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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吳俊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欠缺聲請人簽章,請到院補正或重新書立一份。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詳載財產、收入、支出,並提出國稅局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如有薪資,併請提出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若無財產或聲請前兩年無收入,亦請載明,併提出國稅局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財產、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四、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五、債權人清冊(請詳載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原因)。

六、債務人清冊(請詳載債務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原因)。

七、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中文版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共同債務、從債務或其他債務)正本。

八、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15-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