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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消債調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調字第4號聲 請 人 朱寶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二、債務人清冊(請詳載債務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債務種類及債務發生原因)。

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於最近1個月內核發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中文版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共同債務、從債務或其他債務)正本。

四、還款方案。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日期: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