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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徐淑娟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寄託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圓映(原名黃春美)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6,000元,應繳裁判費52,8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