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2號原 告 陳美月被 告 歐瑋真即宜彤美容坊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準備金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3,456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45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