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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涵訴訟代理人 李苗棉上列原告程觀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銘釗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