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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被 告 劉素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