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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補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訴訟代理人 毛彥鈞被 告 林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耕作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40,000元【計算式:160(公告土地現值)×6500(土地面積)=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