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郭子源被 告 簡仁祥
簡游阿金簡清簡再添簡建福簡祈發莊簡菜簡碧簡素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修建房屋有益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