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陳紅如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被 告 吳浴沂訴訟代理人 謝晰叡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給付
裁判日期: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