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蔡育萱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被 告 林素珠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複 代理人 游泗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附表所示土地、建物及上開房地之所有權狀均為原告所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於民國102年間取走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屢經原告催討,均拒絕返還,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命被告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原告並願供擔保,請求准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被告答辯以:原告為被告之子黃晨陽之前女友,渠等前因論及婚嫁,原告要求婚後有居住保障,被告因而購買系爭房地以供渠等婚後使用,並同意將所有權登記原告名下。被告要求待原告與黃晨陽結婚,被告始提供系爭房地,並交付權狀,原告也同意。被告之執有權狀既係本於前述契約上之權利,自具有正當權源,原告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返還權狀,並無理由。為此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經查:

㈠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為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所明定。此登記之推定力,乃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人主張之(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32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地登記所有權人之事實,乃為兩造所不爭執,依前揭規定,即推定原告就系爭房地具有所有權,又被告前曾主張其為系爭房地真正權利人,對原告提起返還系爭房地之訴訟,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確定,有上開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並表明:伊於本件訴訟不抗辯為系爭房地真正權利人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37頁)。則應認系爭房地為原告所有,原告即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現為被告執有之事實,乃為兩造所不爭,則除被告有正當執有權源外,原告本得依前開規定行使所有權,請求被告返還權狀。被告抗辯兩造間約定由被告執有權狀,故其執有權狀具正當權源云云,既為原告所否認,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被告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 被告所其抗辯兩造間約定由其執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狀之內容,乃係「被告為原告與黃晨陽之婚事而購買系爭房地,要求待渠等結婚始交付房地及權狀,經原告同意」云云,雖舉證人黃晨陽所為與被告抗辯內容相同之證詞為據(見本院卷第66至67頁),然該證人與被告為母子關係,其所言是否客觀中立,並非無疑。況查,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所有權之爭訟,前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70號確定民事判決認定被告就系爭房地之價金,至多僅支出簽約款及完稅款,且其出資目的係為資助黃晨陽購買系爭房地,被告並無實質取得系爭房地所有權之意等情,乃經本院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核閱明確,被告於本件訴訟亦表明不抗辯其為系爭房地真正權利人。則被告既非房地真正權利人,就系爭房地所有權狀本無所有權,衡情並無以所有權人地位對原告要求「待原告與黃晨陽婚後始交付權狀」之理,被告稱因其購買房地,故兩造間曾約定由其執有權狀乙節,復未能提出積極事證以資證明,其以兩造間之契約資為執有權狀之權源,自嫌無據。

四、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其執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狀具正當權源云云,並無足採,原告依所有權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返還權狀,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附表:

┌───┬──────────────┬───────────────────┐│編號 │不 動 產 標 示 │所 有 權 狀 字 號 │├───┼──────────────┼───────────────────┤│1 │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宜蘭地政事務所101宜地字第011839號 │├───┼──────────────┼───────────────────┤│2 │宜蘭縣○○鄉○○段○○○○號 │宜蘭地政事務所101宜地字第002859號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