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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38號上 訴 人 黃文秀

許原通被上訴人 吳念臻

吳順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轉讓權利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