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9號原 告 徐政鋒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律師被 告 劉圳田
劉力華劉竹筠劉金色劉三葉劉圳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65,100元【計算式:2100(公告土地現值)x7031(土地面積)=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976元,扣除原告起訴繳納之裁判費50,500元,尚應補繳91,4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