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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6號原 告 范江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宜蘭縣九龍山玉清宮董事會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於民國104年1月27日之董事會決議無效狀中,就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部分並未清楚敘明,爰依法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日期:201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