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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莊玉鳳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投資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0,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9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7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金
裁判日期: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