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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林振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8號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950,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89,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