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69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債 務 人 吳鳳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違約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肆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葉淑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