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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家聲抗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13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張誌恩

張媗媞共 同非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上列抗告人所提確認代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於原審追加備位聲明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9,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已徵收之先位聲明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尚應繳納新臺幣2,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佩玲

法官 張淑華法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裁判日期:2017-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