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謝馨儀關 係 人 林中壹監 護 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上 一 人非訟代理人 黃聖凱關 係 人 郭璉瑩
林志亮上 一 人非訟代理人 郭美春律師
蔡瑜軒律師何仁崴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林中壹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裁定選任為林中壹之程序監理人,已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4日提出訪視報告及於105年5月29日提出修正補充報告。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准予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聲請人酬金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按上揭標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就酬金數額之意見表示,以及關係人郭璉瑩、林志亮就聲請人預估之酬金數額19,000元〔預估費明細表已載明(此為事前預估,實際執行情形或將經專業評估後,依照實際執行狀況有調整更動,…。)〕無異議,並各已依本院通知預納酬金20,000元在案,暨考量聲請人為執業之心理師,除付出相當多時間與受監理人及關係人進行約訪及會談,並觀察受監理人與關係人林志亮、郭璉瑩等人之互動外,並出庭陳述意見及提出建議方案,且聲請人請求酌定之報酬亦據提出相關費用明細及中華民國社區諮商學會心理專業服務規費一覽表以為釋明,是以本院審酌上揭各情爰酌定本件聲請人之酬金為23,400元。又上開酬金由本院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號之抗告人即關係人郭璉瑩、林志亮平均負擔,上開關係人溢納之酬金,本院將於本裁定確定後辦理核退,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法 官 楊麗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