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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消債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 務 人 黎鳳梅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附件:

一、聲請人書狀記載債務發生原因為獨力扶養2名子女,惟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本院105年度消債調字第48號)中,債權人陳報之聲請人借款文件中記載聲請人有配偶。聲請人應說明債務發生原因、聲請人婚姻及扶養子女情形,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與配偶(如仍有婚姻關係)、子女於3年內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資料。就不動產部分,應說明財產取得及異動之原因。

三、聲請狀記載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1日至105年5月20日在監服刑部分,應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另應說明其自105年5月21日出監後之平均每月工作收入數額(包括正職、兼職及零工),及出監後就債務之還款情形,並提出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清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或其配偶(如仍有婚姻關係)及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未申請社會補助,請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五、聲請人應說明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或是否曾任商號合夥人或負責人?倘是,應提出該營利事業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如仍有婚姻關係)及子女自104年1月1日起於各金融機構所有帳戶之存摺影本(含封面及內頁)或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

七、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3年內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商業型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年支出保險費用金額,就已終止之保險契約,應陳報領取保險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就聲請狀附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必要支出項目,其中就租金支出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就水費、電費、勞健保費、行動電話通訊費用部分,應提出聲請更生前1年內之繳款證明文件,就行動電話通訊費用說明需每月使用799元之必要性。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