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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培源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四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聲請,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見司法院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告,系爭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後,原告等人即接受記者採訪,並論及諸多審理及庭訊內容,為查明新聞所載內容是否與審理庭訊內容相符,以維法律上權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核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促請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裁判日期:201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