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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張麗玉

鄭瑞麟鄭瑞潭鄭瑞仁林雅惠上五人共同代 理 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人 周書甫律師相 對 人 林春同

林游玉上 一 人代 理 人 林文龍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參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07號租佃爭議等事件,原告就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於宜蘭縣政府移送本院審理後為訴之追加,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屋還地,經核原告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萬2,300元【計算式:

181(占有面積)x18300(公告土地現值)=0000000】,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3,868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萬102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3萬6,234元(計算式:00000-00000=36234),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