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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聲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徐政鋒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相 對 人 劉圳田

劉竹筠劉金色劉三葉劉圳義兼 上四人代 理 人 劉力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9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貳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9號聲請人起訴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5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453元。聲請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萬1,976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11萬6,523元(計算式:000000-00000=116523),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