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號聲 請 人 陳章輝代 理 人 林世超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哲漢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玖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號聲請人起訴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6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惟聲請人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可稽,是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聲請人溢繳9,900元(計算式:00000-0000=9900),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