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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被 告 林天民原告因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950元,應繳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