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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6號原 告 楊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順長之全體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410元(依原告陳報之訴訟標的價額為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二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並補正提出林順長之繼承系統表及相關被繼承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陳報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