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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被 告 梁進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