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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號原 告 方暐曄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被 告 方協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7600元(即原告訴請被告塗銷所有權登記之宜蘭縣○○鄉○○○路○○號建物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