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補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陳睿榮被 告 黃仁和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萬5348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無權占用土地面積之現值,計算式:面積14913.3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00元/平方公尺=596萬5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