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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3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綠蔚訴訟代理人 李嘉慧律師被 告 林天民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陳綠蔚為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自應由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聖忠,嗣於本院民國105年7月5日為終局判決前之105年5月20日變更為陳綠蔚,有經濟部105年5月12日經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稽,應由為陳綠蔚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