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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黃寶誼(原名黃寶玉)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被 告 陳國祥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劉德弘律師高大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一號返還售屋款事件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391 號返還售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即①原告得否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或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收代付宜蘭縣羅東鎮興建「一品金鑽」建案售屋款之餘額?②被告得否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請求原告返還借款?③被告得否以上②之債權與①債權抵銷?)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