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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3號原 告 黃寶誼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被 告 陳國祥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91號返還售屋款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6年3月1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民事事件已於108年7月24日終結,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裁定可憑(見本院卷第188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本件目前仍依本院108年12月27日民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中,一併序明)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