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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澤成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久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欽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79號代位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即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27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日期:2017-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