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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即破產管理人 張秀夏律師

王戊昌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就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張秀夏律師、王戊昌會計師之報酬,分別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破產終結之日止,按月由破產財團以新臺幣陸萬元支給,其未滿一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其數額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 款、第97條、第84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為此核定,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簡、破產事件價額、當事人所受利益程度、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度、就該事件所費時間、同業標準、破產管理人之地位及分配財團之多寡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晶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2日以106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佳晶公司破產管理人。聲請人執行本件破產事務迄今已逾16個月,費心於破產事務之進行,前經本院核定截至108 年6 月30日止之破產管理人報酬。

因佳晶公司尚有廠房之出售事宜尚未完結,另有部分資產尚待處理,又出售廠房之進度時程需配合買受人及第三人(經濟部工業局、抵押權人、假扣押查封債權人),其處分完結之期限較難估算,爰請求按月以6 萬元計算,核定聲請人自

108 年7 月1 日起至破產終結之日止之破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7 年4 月12日選任聲請人為佳晶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有本院106 年度破字第3 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又本院前就破產管理人自107 年5 月1 日起至108 年6 月30日止之報酬曾於108 年1 月9 日以裁定核定為每月6 萬元,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審酌前次報酬核定迄今,破產管理人戮力變賣機器設備等動產、追索債權、受理債權人申報債權暨審查、核對債權金額後提出異議,並經債權人會議決議以非拍賣方法處分破產財團財產,斟酌佳晶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繁簡狀況,及聲請人擔任破產管理人期間已處理之破產事務,及將來尚須進行之標售不動產、動產、追索債權、進行分配程序、續行訴訟、申報稅捐、文件處理、會議及協商溝通等事務,併考量破產債權人之權益,認本件破產管理人之報酬,自108 年7 月1 日起至破產終結之日止,分別核定為每月6 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