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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請人 即監 查 人 左璟上列聲請人就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左璟任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查人之報酬,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各定為按月每月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晶公司)於民國107 年5 月9 日在本院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中選任聲請人為佳晶公司之破產監查人,而聲請人擔任監查人後處理及監查破產諸多事務,以產業現況多次與破產管理人商議動產處分,並親自出席107 年6 月14日、6 月20日、

6 月28日、7 月26日、8 月29日、10月9 日舉行之機器設備公開標售程序,於拍賣流標後與破產管理人一同研擬標售程序之進行,又佳晶公司對新世紀光電公司之應收貨款及法商CORIAL公司解約請求返還款,聲請人多次以產業現況與破產管理人會議討論,皆投入相當時間心力,爰聲請本院裁定聲請人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108 年6 月30日止向佳晶公司每月支領之報酬等語。

二、按監查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此參照破產法第128 條準用第84條規定即明。又法院核定監查人報酬,應斟酌破產事件之繁雜、破產事件價額、監查人處理破產事務所費時間、心力等一切情況而為裁定。經查,本院前於107 年4 月12日以10

6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宣告佳晶公司破產,並於同年5 月9日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會中遴選聲請人為該破產事件之監查人,又佳晶公司於破產宣告時其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總計293,753,859 元,嗣經本院會同聲請人清點結果,該資產除存款外,尚有應收帳款、機器設備、不動產建物、地上權等破產財產,此據本院調取106 年度破字第3 號卷證核閱無誤。本院審酌聲請人自就任監察人職務起迄今,戮力代表債權人監督破產程序之進行,期間復親自出席機器設備公開標售程序,暨與破產管理人研擬如何向佳晶公司債務人追索應收貨款、解約賠償款等一切情狀,本院乃先行核定本件監查人之報酬,自107 年5 月9 日起至108 年6 月30日止,分別定為按月每月新臺幣1 萬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1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