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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秀夏律師

王戊昌會計師(上列二人均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管理人張秀夏律師、王戊昌會計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破產人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資產已全部處分完畢為現金,經預留本件破產終結前尚需支付之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監查人、員工等薪資報酬、通知破產債權人之郵資及分配匯費、破產文件倉儲保管費等預估保留費用後,可供分配之餘款為新臺幣96,906,095元,爰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仁修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2-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