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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簡上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簡惠寶

簡漢陽簡漢順簡宏傑簡玉糸簡玉飛簡淑君簡漢同簡漢鐘簡漢忠簡春二陳李素玉簡月嬌林芳男林阿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周阿嬌

曾煥文胡鎧麟被 上訴人 張正雄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吳孟竹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日期: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