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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司繼字第 2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90號聲 請 人 鄭月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李松坡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松坡生前立有遺囑,載明被繼承人死亡後所有財產遺贈聲請人三分之一,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無意會同聲請人辦理繼承及遺贈產權移轉登記,請求指定聲請人擔任遺囑執行人等語。

二、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時,並未繳納程序費用一千元,本院乃於民國106年7月18日函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該函業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程序費用一千元,亦有卷附本院少家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程序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嘉萍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裁判日期:2017-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