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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司聲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33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相 對 人 戴嘉鴻(Tai, Chia Hung)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七六六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即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臺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以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臺幣50萬元之臺灣土地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176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揭存單到期日已屆至,需辦理更新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裁定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得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慧芳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裁判日期: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