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號原 告 陳通和
陳淑珍林慶忠承受訴訟人 陳偉凱
陳湘宜謝秀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律師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耀輝訴訟代理人 戴海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0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0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