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 告 楊欣語原 告 楊欣玫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楊素芳
楊豪然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欣語、楊欣玫因不服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8號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第一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6,076元,上訴人主張不服者為原審就備位聲明駁回之判決,此部分上訴人主張之特留分比例合計為12分之2,是依其上訴可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931,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159元,茲因上訴人未據繳納上開上訴裁判費,爰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