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王寶銘(即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倘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96年1 月16日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准予登記,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 冊、第28頁、第267 號)。茲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六屆第一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5 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傳統藝術推廣基金會捐助章程共計5 條詳如附表所示,其中修正後第6 條、第
7 條分別事涉董事會組成及任期,第10條則係監察人選任方法,均涉及財團組織變更,核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聲請人聲請上開章程變更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修正後第2條係調整財團設立宗旨,以符合未來營運方向,第17條則增列第2 次(即本次)修改章程時間,並非屬財團組織變更或重要管理方法,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尚無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聲請法院裁定之必要,故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附表:
┌──────────────────────┬──────────────────────┐│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二條 本會係配合經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園區永│第二條 本會以維繫傳統藝術之永續發展為宗旨,││ 續推廣傳統藝術為宗旨,秉持傳統藝術活│ 積極推展傳統藝術相關業務。 ││ 體保存之目的,積極進行研究、傳習、教│ ││ 育、推廣。藉由本會的高度專業能力、認│ ││ 同感與凝聚力,持續推展傳統藝術、文化│ ││ 教育與休閒觀光活動及其他符合本會設立│ ││ 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件藝術活動,以拓展│ ││ 傳統藝能影響層面。 │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至十九人組成。 ││ 本會董事會由原捐助人選聘之。原捐助人│ 本會董事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選聘之,並││ 選聘董事時,其中三分之一席次之董事應│ 應有二席以上為外部專家學者。 ││ 自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推薦之名單中選聘之│ 董事均為無給職。 ││ ,其餘由原捐助人選聘之三分之二席次董│ ││ 事中,並應有二席為外部專家學者。如原│ ││ 捐助人未繼續受委託經營國立傳統藝術中│ ││ 心園區時,應於最後經營年度第九個月屆│ ││ 滿前由國立傳統藝術中心選聘三分之二以│ ││ 上席次之董事。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惟董事任期於原│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 ││ 捐 │ 董事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助人經營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期間屆至尚未│ ,得依第六條之規定,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屆滿者,其任期至原捐助人經營期間屆至│ 補足原任期。 ││ 前一個月止。 │ 本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改││ 董事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 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得依第六條之規定,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交接。 ││ 補足原任期。 │ ││ 本會應於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改│ ││ 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 ││ 交接。 │ │├──────────────────────┼──────────────────────┤│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十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至五人,由國立傳統藝術││ 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均為無給職。 │ 中心選聘之。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監察人任期與董事同,並均為無給職。 ││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 一、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報告。 ││ 董事會決議辦理。 │ 二、監察本會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董事會決議辦理。 ││ 料。 │ 三、稽核本會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 │ 料。 │├──────────────────────┼──────────────────────┤│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第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辦理。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廿三日。 │ 一月廿三日。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 ○五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