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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法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會申請變更董事章程一案經宜蘭縣政府99年11月2日府社區合字第0990153629號准於備查,復經本會向鈞院聲請法人變更登記,亦經,鈞院以99年證他字第80號准予登記在案。因本會原捐助章程於99年10月13日修訂條文,亦經宜蘭縣政府准於備查。上述經修正後之章程漏未向鈞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非得以財團法人自己之名義為上開聲請。是依卷附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係由財團法人名義提出聲請,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與上開規定即有所不合,而無從准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