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相 對 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