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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林僅順會計師(長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相 對 人 瑨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朝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裁判日期:201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