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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宜蘭縣劉福寧公法定代理人 劉培嘉原 告 劉福壽公法定代理人 劉明邦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被 告 林許生訴訟代理人 林許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壹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起訴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8,684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20元。惟原告起訴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是原告就其溢繳部分請求返還,為有理由,其溢繳裁判費1,771元(計算式:00000-00000=1771)應予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