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林妨鎂上列聲請人因與林炳煌等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壹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9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準。
而依卷附系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所示,其106年度之課稅現值為50萬5,5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原告前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故聲請人確有溢繳1萬1,825元(計算式:17,335-5, 510=11,825)裁判費情事。是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裁判費,依前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