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5號原 告 楊玉章被 告 余亞蒨
吳小玉蔡英芳林雨涵吳凡張玉雲游美雪吳佳怡張文娟吳聖杰丁美鳳陳玉秀林益勇楊麗分尤佩貞陳長發蘇逸臣林湘芸張茂德曾志鵬王忠地陳沛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017 元(計算式:5,748,862 元-3,305,845 元= 2,443,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