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瑋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竇維雄被 告 佛光大學法定代理人 楊朝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52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