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7號原 告 北門蒜味肉羹即林佳宏訴訟代理人 李慶峰律師被 告 傳承蒜味肉羹即游本誠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原告為著名商號,竟於被告商號網頁上使用「正北門蒜味肉羹」等足使一般消費者混淆之文字宣傳,並為相同之商業行為即販售蒜味肉羹等商品,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或同法第25條之規定。原告爰依同法第29條規定請求被告停止使用「正北門蒜味肉羹」文字為宣傳、依同法第30條、第3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500,001元(先為一部請求),及依同法第33條規定請求被告將本案判決書刊登於蘋果日報全國版第1版1日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明定。本件原告以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5條等規定為由,依同法第29條、第30條、第31條、33條等規定為請求,依前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