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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74號原 告 鍾榮展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牟君志律師被 告 潘基祥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50,0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