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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吳建霖上列當事人間職災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職災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17-11-21